七、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2007年3月1 FJ,《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施行。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依据自2008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6.货币经纪公司
依据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7.贷款公司
依据2009年8月发布并施行的《贷款公司管理规定》,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包括实收资本、向投资人的借款、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l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l5%。
8.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