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②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③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作出决议
④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
②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③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④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须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⑤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每一次背书记载事项、各类签章完整齐全并不得附有条件,各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即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票据质押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明“质押”、“设质”等字样。
⑥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四)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对于具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物,比如上市流通的股票、国债、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大宗商品及原材料等,其公允价值就是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物,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中,可以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2.质押率的确定
①信贷人员应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和质押财产价值的变动因素,科学地确定质押率。
②确定质押率的依据有:质物的适用性、变观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适当降低质押率。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五)质押的效力
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物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