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7.12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26-228)★
1.个人理财业务准入管理
①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②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2.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②监督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③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不少于15 年;
④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⑤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3.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4.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来源:233网校
①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③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
④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⑤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考点7.1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28-234)★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资格。
2.有下列行为的,证监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④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⑤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⑥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考点7.1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34-240)★
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的禁止规定
①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②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③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⑤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⑥代理再保险业务;
⑦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⑧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考点7.1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40-246)★
1.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按照交易主体: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 年备查。
2.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①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不必经外汇局核准。
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3.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个人与直系亲属间,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4.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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