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辅导二

2014-11-19 15:51:33 字体放大: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

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四)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26日作了修改,该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同时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以下五部分:

(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少数股权。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混合资本债券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长期次级债务和其他债务,优于股权投资。

3.扣除项

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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