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第六章讲义

2014-11-10 13:49:19 字体放大:  

考点6.7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P209-210)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两个或两上以上同级分支机构贷款;不得提供虚假报表;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和期货方面的投机经营、经营房地产业务、从事房地产投机、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诈骗贷款。

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人;不得向违规经营借款人发放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自营贷款、特定贷款、委托贷款不得收取规定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考点6.8贷款合同(P210-212)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贷款合同抗辩:贷款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来源:233网校

贷款合同保全: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时效限制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纠纷的解决: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诉讼。

考点6.9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P212-214)关系人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禁止对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目的: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创造公平、公开的贷款环境,防止信贷活动中的内幕交易。

存贷款业务中的禁止: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否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行,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业拆借的禁止: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考点6.10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P214-21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结算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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