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
◎ 人的担保 —— 保证人的保证(他不还你来还)
◎ 物的担保 ——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 定金的担保 —— 支付定金
物权法
2007年3月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保和人保并存的处理
同一债权人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一般物保先执行)
担保法和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
抵押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均不得抵押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或将法律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汇、本、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等提供的保证均无效
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务还清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