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 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大额交易: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支取、结售汇、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单位账户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账户间,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免予报告的交易:
◎ 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客户名下的定期续存、定活互转
◎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中不同币种互转
◎ 交易一方为党政机关、权力机关、行政、司法、军事,人民政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 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
◎ 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调拨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 金融机构发起的税收、错帐冲正、利息支付
违法反洗钱的处罚
纪律处分
◎ 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
◎ 未按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
◎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20万元到50万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处1万到5万罚款:
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未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 未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
◎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其开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 违法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的
◎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以上情形若致使反洗钱结果发生的,处50万到500万罚款、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处5万到50万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