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资抵债
1、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①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
②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③贷款到期,债务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担保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2、抵债资产的范围:
①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③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④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⑤其他有效资产。
3、抵债资产价值的确定: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价值;权威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法院裁定价值。
4、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要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计收规则为:先收本、再收息,不足部分冲账;若抵债资产价值>本息和,多出部分列入保证金科目设专户管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一并处理。
5、抵债资产的管理: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抵债资产的处置、监督检查及考核五个方面
①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
★严格控制: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其次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再次才接受以物抵债;
②抵债资产的保管: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
③抵债资产的处置:应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作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不得超过2年;动产1年。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
④监督检查: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①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②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③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④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⑤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⑥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⑤考核:
A、待处理抵债资产年处置率=一年内已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一年内待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
B、待处理抵债资产变现率=已处理的抵债资产变现价值/已处理抵债资产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