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1借款人
1、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基本条件:具备经济能力,按用途使用贷款,按期偿还、恪守信用。
3、要求(略)→事业法人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4、借款人的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获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④有权向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
5.借款人的义务
①应当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等相关工作;
②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核定的监督;
③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应当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银行的同意;
⑥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2贷款申请受理
1、面谈访问:前期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是否能够受理该笔贷款业务,是否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后续的贷款洽谈,是否需要正式开始贷前调查工作。
①面谈准备:提纲包括客户总体情况、客户信贷需求、拟向客户推介的信贷产品等。
②面谈内容:“6C”原则,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和控制(Control)。
2、内部意见反馈:面谈情况汇报→撰写会谈纪要(包括贷款面谈涉及的重要主体、获取的重要信息、存在的问题与障碍,以及是否需要做该笔贷款的倾向性意见或建议,安全性是首要判断能否借贷的方面)。
3、贷款意向阶段:业务人员应做到——以合理方式告知客户贷款受理(口头、书面、贷款意向书等);客户提供贷款申请书及详尽材料;拟定下阶段公司目标计划;将储备项目纳入贷款项目库。
4、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的区别
①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都是贷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成果,常见于中长期贷款;但并非每一笔中长期贷款均需做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
②贷款意向书表明该文件为要约邀请,是一种意向性的书面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贷款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5、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权限
①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权限:在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或之前,各银行可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出具贷款意向书,一般没有权限限制,超所在行权限的项目须报上级行备案。
②出具贷款承诺的权限: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阶段,各银行应按批准贷款的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出具贷款承诺,超基层行权限的项目需报上级行审批。
6、注意事项:
①银企合作协议中的贷款安排一般属于贷款意向书性质,但以授信额度协议来对待的贷款安排因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属于贷款意向书性质;
②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须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具。
7、贷款申请资料的准备(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其他材料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