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八章第2节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2013-11-13 15:02:2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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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八章第2节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证人。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个含义。

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才有效。其次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还要受下述各条件的限制:

①《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担保法》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③《担保法》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保证的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还要就提供保证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评价

信贷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保证限额分析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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