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八章第4节贷款质押的设定条件

2013-11-13 14:58:5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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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八章第4节贷款质押的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并可移交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租用的财产;

⑥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材料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2)质押率的确定

5.质押的效力

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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