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第八章:贷款质押的设定条件

2013-09-09 17:42:1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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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质押的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并可移交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租用的财产;

⑥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2. 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

①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法人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出质人的,应查阅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作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3. 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动产出质的, 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 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②用权利出质的, 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③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作出决议。

④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 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

②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③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 应重新确认, 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④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须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⑤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

● 每一次背书记载事项、各类签章完整齐全并不得附有条件,各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即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

● 票据质押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明“质押”、“设质”等字样。

⑥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 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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