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第九章:贷款审批要素

2013-09-09 17:16:21 字体放大:  

(9)发放条件

应明确授信发放的前提条件,以作为放款部门放款审查的依据。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的发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在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①信用状况下降;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③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④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10)支付要求

应按照按需放款的要求,视情况不同采取受托支付或是自主支付,采取受托支付的,还要明确规定起点金额和支付管理要求。如对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11)贷后管理要求

可针对借款人及相关授信业务的风险特征,提出相应的贷后管理要求。如就贷后走访客户的频率、需重点监控的情况及指标、获取信息的报告反馈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此外,还可对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收入增减幅度、利润率、分红比率等相关财务指标提出控制要求。

3. 贷款审批要素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批要素的管理目前尚未引起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视,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对审批要素制定统一的格式要求,审批要素散落于各个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条文之中。随着贷款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审批要素进行规范,对各授信品种必须审批的要素、审批结论的规范表达方式等进行统一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要素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向未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的分公司、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不符合贷款主体资格的对象授信。

(2)贷款期限设置与借款人现金流、经营周期或实际需求不匹配,如为逃避上报审批,短贷长用,即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满足项目建设的长期需求。

(3)未按企业规模、还款来源或实际融资需求合理设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与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不匹配。

(4)对部分贷款风险分析不够到位,过分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对客户本身的历史背景、关联交易、经营能力和行业产品的深入分析,对一些违背规章制度、交易背景存疑贷款的决策不够审慎。

(5)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最低财务指标没有设定。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于借款人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目前,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中,对最低财务指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6)贷款用途描述不清、似是而非,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者发放个人股权投资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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