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抵债资产的接收

2013-05-20 11:55:3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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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产(下称抵债资产)后,要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1)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2)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3)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可以从按以上原则确定的抵押品、

质押品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同时,将抵债资产按计价价值转入账内单独管理。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要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呆账,经总行批准核销后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呆账准备金。

(2)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3)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总行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4)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5)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差额列入保证金科目设专户管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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