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考点串讲:保证人的代偿

2012-09-12 17:10:5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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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代偿

(1)代偿能力。在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之后,还必须考察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包括代偿能力的现状及其变动趋势。然而,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考察标准,在实践中银行(债权人)必须全面评估保证人目前的信用等级、财务状况、资产净值、或有债务、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等事项,据此测算出担保人现在和未来的信用风险限额,从而判断出保证人现在和未来的代偿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代偿能力并不是担任保证人的必要条件,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l4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证限额。保证人的保证限额是指根据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及或有负债等而得出的数值。

(3)保证比率。保证比率,又称为保证率,它是指保证贷款本息与可接受保证限额的比率。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保证率通常被用于衡量保证担保的充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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