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考点串讲:贷款抵押担保的实现

2012-09-12 17:05:3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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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担保的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53~58条的规定,贷款抵押权的实现包括如下几方面:

(1)抵押权实现办法。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权实现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问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实现交叉。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第三人抵押。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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