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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
(1)概念。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银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指以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仓单、债券、存款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项规定是为了今后逐步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而设定的。除担保法规定的以上这些财产权利以外,其他权利均不得质押,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特点。动产质押是质押的一般形式,其核心内容是债权人的质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①动产质押的质押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②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③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④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押具有以下特点: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它的客体不是一般的物,而是以权利的形态存在;权利质押将根据债权证券的交付、质押设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发生占有的转移或类似的效力。
(3)内容。根据《担保法》第65条,质押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被担保的银行贷款具体种类、金额;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物移交的时间性;贷款银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