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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1)概念。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订立抵押合同,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2)特点。抵押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①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而在保证担保中的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②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③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④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具有控制权、支配权和优先受偿权。控制权是指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支配权是指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内容。根据《担保法》第39条,抵押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银行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银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