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定于10月27、28日举行,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威廉希尔app 特搜集整理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的辅导资料,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担保的概念
1.担保的概念担保,也称为债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内容来看,担保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根据方式不同,担保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的性质
(1)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有担保。(2)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特征。
3.担保的范围
(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4.担保的生效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5.无效担保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