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的客户准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与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通过银行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和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使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是商业银行和个人客户。
对于外国人是否可以购买我国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回答》第一期明确回答:在境内工作、居住满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用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8月28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进一一步对私人银行客户与高资产净值客户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1)单笔认购理财产品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2)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人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针对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明确提出了对老年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管理要求。
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理财产品性质、客户的风险偏好、客户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分别设立了不同的客户准入标准。在理财产品性质方面,一般风险程度越高的产品其客户门槛越高。在客户的风险偏好方面,每个客户的性格、气质、教育背景不同,有的喜欢冒险,有的喜欢稳定,商业银行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定制各种产品。在风险认知度方面,风险认知度反映了客户主观上对风险的一.种量化的认识,这往往取决于客户市场经验,风险认知度能够体现客户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