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第七章第1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3-11-07 13:16:2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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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免纳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 保险赔款;

⑥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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