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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概述
《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其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法》共分十二章,分别是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3.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实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有l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l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包括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依法可以经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等业务;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依法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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