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四章第2节产品开发主体信息

2013-11-05 17:48:5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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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四章第2节产品开发主体信息

1.产品发行人

产品发行人是指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一般而言,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己开发的。

2.托管机构

一般而言,资产托管人主要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委托资产,根据投资管理人的合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及时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报表、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是指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如理财资金成立的信托财产)投资运作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日常的投资运作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如基金、阳光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投资顾问在理财产品中所提供的顾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投资原则和投资理念建议;提供投资策略建议;提供投资组合建议;提供投资计划建议;提供具体投资建议以及约定的其他投资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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