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二章第2节理财业务的客户准入

2013-11-05 17:10:1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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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二章第2节理财业务的客户准入

由于理财业务具有风险性,中国银监会和各家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均有一定要求。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

(一)2005年9月29日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

1.人民币5万元以上;

2.外币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3.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二)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理财产品的性质、客户风险偏好、客户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分别设立了不同的客户准入门槛:

1.理财产品性质方面:风险越高的产品客户门槛越高;

2.客户风险偏好方面:依据客户性格、气质、教育背景及对风险的态度等不同客户风险偏好定制相应产品;

3.根据客户市场经验、风险认知程度等专业水平,设定相应产品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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