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多1元税后少拿几千 教你几招合理节税

2011-01-27 13:27:02 字体放大:  

教你几招合理节税

现在已经有不少用人单位都尝试在年终奖发放的方式上做了些许改变,现在就提几点建议,供用人单位参考。

方法一:化整为零,将年终奖金平摊到各月中发放,而不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例如月薪1800元,年终奖25000元,若按传统做法,那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0-200)×15%-125=3595元。如果选择年终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则变为25000÷12+1800-2000=1833.33元,因而所缴纳税款为(1833.33×10%-25)×12=1959.96元,相较于传统形式节约了3595-1959=1636元个人所得税。

不过该方式是将原本在年终时发放提前到年初开始分月发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成本。然而若采取今年的奖金来年发放,那么对企业和个人将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但这种方式要建立在来年企业的资金和存续情况相对稳定的前提之上。

方法二:一分为二,这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既不需要改变企业原有的奖金发放制度也不会增加任何成本。

可将年终奖拆分为13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以月薪10000元,年终奖70000元为例,按正常缴税方式可知,年终奖70000÷12=5833.33元,适用20%征税率,因而所缴纳税款为70000×20%-375=13625元。

用“一分为二”的方法,便可将70000元的年终奖定义为发放“1.2万元的13月工资”以及“5.8万元年终奖”,则年终奖58000/12=4833.33元,适用于15%的征税率这一档,应缴税13月工资税金(12000×20%-375)+年终奖税金(58000×15%-125)=10600元,节约税金13625-10600=3025元。

方法三:零头递延,这个办法主要就是为了避免上文中提到税前多,税后反而少的现象。

所谓零头递延,即对计算出的商数和税率临界点相差不多的年终奖,采取零头滞后一个月发放。如年终奖62000元,计算出的商数得5166.67元,适用于20%的税率,因此个人所得税为62000×20%-375=12025元。如果将2000元奖金递延到下月作为工资发放,而本月只发60000元年终奖的话,所计算出的商数为5000元,适用于15%的税率比例,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另外的2000元可得2000×15%=300元个税,合计缴税8875+300=9175元,节约税金12025-8875=3150元。

最后一种办法叫奖金费用化,即以发放有价证券等代替现金形式。

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在年终会给业绩优秀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这样一来,部分企业高级白领十多万的年终奖金就需要缴纳30%-45%左右的税率,而利息、股息、红利都只适用20%比例的税率,显然比传统方式优惠得多了。

作为企业而言,最聪明的员工福利方案是找到一个企业本身、老板、员工三方都皆大欢喜的方法,找到一个最少税赋的方式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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