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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第一章第3节担保方式
个人贷款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三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当借款人采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能足额对贷款进行担保时,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贷款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组合使用不同的担保方式对贷款进行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银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担保法》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或贷款银行许可的质押物作为担保,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以权利凭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果有法人授权的,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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