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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会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遵循“担保发放、微利贴息、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贷款对象特殊,主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
1.贷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身体健康、资信良好、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
(2)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
(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具有还款能力;
(5)在银行均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2.贷款利率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不上浮。
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但逾期、延长期限内不贴息。
3.贷款期限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延长期限,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延长还款期限一次。延长期限在原贷款到期日基础上顺延,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贷款额度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