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高校在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人员填写"个人贷款开立账户通知书""贷转存凭证",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上述材料以及其他重要单据一起提交会计岗位进行账务处理。其他贷款资料直接移交档案管理岗整理、保管。
贷款发放人根据贷款审批意见确定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填写或打印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贷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贷款的发放
业务部门在确定放贷前有关审核无误后,进行开户放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核、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学费和生活费划到不同的账户上,借款人也就是学生本人直接能接触到的是其中的生活费贷款。
贷款发放后,业务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台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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