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重点知识—法律和政策风险

2013-02-01 10:58:4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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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政策风险

从实践中涉及的贷款纠纷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和政策风险点最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能否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问题。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并代未成年人偿还贷款,因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银行应对此类贷款谨慎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作为购房人购买房屋,但需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银行不宜办理房屋唯一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住房贷款申请,而应该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

(2)外籍自然人能否办理住房贷款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外籍人被排除在个人住房贷款对象之外,贷款银行与外籍自然人签署的贷款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均将外籍自然人列为住房贷款对象。来源:

2.合同有效性风险

目前,个人贷款业务中所采用的借款合同基本都是统一的格式文本,但实际业务中还会根据不同情况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及特别条款,这就要求银行必须注意合同及协议的有效性,防止相关条款或具体内容等出现问题,以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1)格式条款无效。个人住房贷款经办人员需要拟定格式条款(合同)肘,应注意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既要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客户的利益,避免造成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风险。

(2)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风险。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l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借款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格式条款解释风险。银行在拟定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时,应尽可能做到内容具体明确、文字用语规范,避免出现矛盾或产生歧义;在相对于客户有争议的条款解释上尽可能按照条款最直接表述的意思进行解释。

(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风险。当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的意思表达不一致或矛盾时,依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办理,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可见,补充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等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因此,贷款经办人在填写或录入非格式条款信息,或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时,应当更加慎重。

3.担保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担保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①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财产,所有权不明、有争议的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共有财产的抵押须由共有人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提供抵押担保等。

②抵押物重复抵押。

③抵押物价值高估、不足值或抵押率偏高。

④抵押登记存在瑕疵,使得抵押担保处于抵押不生效的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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