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行从业考试《个人贷款》考点串讲:借款人主体资格

2012-09-13 14:32:01 字体放大:  

2012年下半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定于10月27、28日举行,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威廉希尔app 特搜集整理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的辅导资料,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借款人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能否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问题。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并代未成年人偿还贷款,因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银行应对此类贷款谨慎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作为购房人购买房屋,但需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银行不宜办理房屋唯一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住房贷款申请,而应该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

(2)外籍自然人能否办理住房贷款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外籍人被排除在个人住房贷款对象之外,贷款银行与外籍自然人签署的贷款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均将外籍自然人列为住房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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