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①贷款的签约。高校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
②贷款发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定期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
(2)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①贷款的签约。流程如下:
填写合同:贷款发放人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对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当面签署抵押合同。
审核合同:合同复核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复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就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填写人员沟通,并建立复核记录,交由合同填写人员签字确认。
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人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担保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银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担保的;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与、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全部措施: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向保证人追偿;依法处分抵(质)押物;申请仲裁或起诉。
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能力;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银行权利实现的。
②贷款的发放
落实贷款发放条件。主要包括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等。
贷款发放。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划付到约定账户。按合同要求借款人需到场的,应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协助办理。流程:
出账前审核。审核放款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开户放款。包括一次性开户放款和分次放款两种。
放款通知。将放款通知书、“个人贷款信息卡”等一并交借款人作回单。
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
8.贷后与档案管理
(1)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
①贷后贴息管理。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总行;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收到总行提供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划入总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由总行直接划入各经办行贴息专户;各经办行收到后即时入账。
②风险补偿金管理。经办行于每年9月底前,统计汇总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分行,分行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总行提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收到总行提交的“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总行,总行划拨至各分行,各分行收到当日划入对应账户。
③贷款的偿还。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签发日期为准)起,下月1日(含)开始归还贷款利息,并可选择在毕业后24个月内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息,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提前离校的,办理离校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休学的,复学当月恢复财政贴息。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