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可实行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担保方式,以抵押担保为主,在未实现抵押登记前,普遍采取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必须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且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应同时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
抵押担保的,评估抵押物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质押担保的,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以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仅提供保证担保方式的,一般只适用于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建造、大修)住房价值的50%。而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其贷款期限放宽至15年,且贷款额度可达到其购买房产价值的70%。
贷款银行可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在贷款期间,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变更担保方式。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变更的,应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6)贷款额度
①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首期付款不低于价款20%;
②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③非首套购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首付比例应随购买住房套数的增加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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