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5节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2013-11-11 10:15:3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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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者行贿或介绍贿赂。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2006年以来,打击商业贿赂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当前中央的部署精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商业贿赂行为,既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提供相关便利。不得提供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监管人员加班费、奖金、补贴等;不得为监管人员报销因公因私的任何费用;不得向监管人员提供以联欢、学习、考察、课题研究等名义安排娱乐、抽奖、旅行、度假、支付费用等活动;不得安排监管人员住宿或宴请监管人员,如监管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由银行业从业人员安排住宿、就餐的。费用自理;不应无偿将所在机构交通工具交由监管人员使用,如监管人员因监管工作确需临时使用交通工具,应当据实付费;不得向监管人员借用所在机构资金、设备、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许诺安排调动监管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工作,为监管人员购买、调换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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