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4节交流合作

2013-11-11 10:03: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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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4节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应该利用交流合作的机会,互相学习先进经验,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业务技能。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所在机构内部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业从业人员相互之间可以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协会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共同解决一些外部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开展行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在银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上,如防范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银行业同业人员更应该加强交流合作,在银行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统一安排下,银行业同业人员应充分、及时交流、共享信息,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这有利于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抵制损害行业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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