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4节互相尊重

2013-11-11 10:01:4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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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4节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银行业同业机构之间,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在公众聚集场合、新闻媒体发表旨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故意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和攻讦,会损害对方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后果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故意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中伤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制造公众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不信任甚至反感情绪,影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捏造、传播谣言后果严重时,会构成诽谤罪。

银行业从业人员也不得对同业人员进行恶意的言辞或人身侮辱,不得对同业人员当面或以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威胁、恐吓,扰乱同业人员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不仅会给同业和同业人员带来危害,同时也极有可能影响所在机构声誉,给所在机构带来声誉损失或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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