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3节兼职

2013-11-08 17:30:4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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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第十章第3节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一般而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内部兼任职务,或在非营利性组织,如银行业协会、慈善基金会,或学术团体,如金融学会、法学会中兼任职务并不取得报酬的情况下的兼职是允许的。但应向所在机构披露兼职情况。如兼任职位过多,甚至影响本职工作就不甚妥当。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和兼职的关系,尽量不在工作时间处理兼职事宜,如确有必要在工作时间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应向所在机构请假。即便在进行充分披露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兼职活动,也应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利益冲突是指本职岗位和兼职岗位存在竞争关系,顾及一方利益便会损害另一方利益。利益输送是指利用本职为本人或兼职单位谋利,者利用兼职为本人或本职单位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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