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3节离职交接

2013-11-08 17:28:4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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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第十章第3节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 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交接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时,应按所在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交接。一般而言,离职交接程序与人职、在岗相关程序性规定是同等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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