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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第十章第1节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根据本条规定,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从业人员有两个方面的义务:
1.主动避免利益冲突。如主动避免参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项目;主动避免任职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岗位。
2.在利益冲突发生之时,应申请回避或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信息,以确保交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这些行为有时还会给个人带来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
1.不执行有关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性规定,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优于一般交易的贷款,或以优于一般交易的条件与关系人达成交易;
2.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回避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时不作任何披露而参与业务经营决策或交易处理;
3.不当利用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同事关系,向客户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4.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在没有明确的内部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购买本机构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5.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为亲属或朋友等提供金融产品,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
6.同时承担着其他社会职务或在其他机构兼职工作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其他机构获取优于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或有利用其在其他机构兼职的便利,为所在机构获得明显不适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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