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1节信息保密

2013-11-08 17:09:1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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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第十章第1节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①信息收集限制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应该受到限制,并且这些信息的获得必须通过合法且合理的方式。

使用限制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信息收集表明的目的范围以外不得披露.或向他人提供,除非:(1)有个人信息所有者的同意;(2)有法律的强制要求。安全保护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该得到合理的安全保护.防止产生丢失或无授权人获取、破坏、使用、修改或透露的风险。公开性原则是指关于个人信息的变化、实践以及政策方面应该有一个公开的政策。应有一套制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建立、个人信息性质的确认、使用目的、使用者的身份以及信息控制者的通常住所等信息都能随时查到。个人参与原则是指个人应该有权:a)从信息控制者那里知悉信息控制者处是否有与其有关的信息;b)就与其相关的信息在合理的时问内获得交流,如果产生费用的话,也应不过分,这种交流应以一种合理并且能为其所理解的方式进行;c)如果a)段和b)段的要求得到拒绝的话.应该向其说明理由.并有权对这种拒绝提出质疑;d) 对与其相关的信息提出质疑。如果质疑获得成功.该项信息应该被抹除、修正、补充完整或进行更新。负责任原则是指信息控制者应该负责遵循前述七项原则。

从业人员的下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本条的规定:

1.向与业务无关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向其所在机构同事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信息;

2.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不妥善保管或销毁填有客户信息的单据、凭证、开户申请书或交易指令等,如将这些书面材料随意扔在废纸篓里,或将这些资料再度用做打印纸,使得无关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

4.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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