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第九章第1节《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从业人员

2013-11-08 16:51:1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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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本条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外,该法律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也适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称谓。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雇用工作人员,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派遣劳务人员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这种劳务派遣制度被《劳动合同法(草案)》所确认,并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单列一节予以规范。因此,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如将IT业务外包给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公司,将审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律及合规事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

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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