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八章第3节贷款诈骗罪

2013-11-08 16:35:5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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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作为兜底条款,意在涵盖其他类型的贷款诈骗形式。在解释时,需要遵循“同类解释”原则,即与前四项行为性质、手段类似。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需要分情形进行讨论,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关键区别在于银行是否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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