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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l979年《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 l997年《刑法》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1998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并对逃汇罪进行了修改。l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本类犯罪进行T*b充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审理金融犯罪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又对金融犯罪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增加了新罪名。历次修改形成了目前《刑法》第三章第四节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法律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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