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七章第6节合同的生效

2013-11-07 15:44:2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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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七章第6节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1)构成要件不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2)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发生认识上的显著错误。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求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其订立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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