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七章第4节公司终止制度

2013-11-07 15:34:3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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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

(2)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鳃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否则,会产生公司不进行清算就已终止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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