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七章第4节《公司法》概述

2013-11-07 15:30:3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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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七章第4节《公司法》概述

我国《公司法》于l994年颁布实施。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工作,2005年2月第一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各国公司法所确定的法定分类标准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中所公认的法理分类标准,可以对公司作如下划分:

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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