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三章托管业务

2013-11-05 15:52:0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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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三章托管业务

1.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通常来讲,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针对投资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从国际趋势来看,托管人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拓宽的过程。

我国于1997年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中引人托管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联合批复,首家开办托管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托管制度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领域广泛运用,并向跨境投资领域延伸。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等。

2.代保管业务

代保管业务是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为客户代理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近年来,出租保管箱业务发展迅速,成为代保管业务的主要产品。银行提供各种规格的保管箱,对客户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不予查验,客户在租期内可随时开箱取物。

此外,代保管业务还包括露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两者在办理保管时都注明保管期限和保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区别在于密封保管的客户在将保管物品交给银行时先加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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