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 合同法律制度

2013-05-31 18:26:2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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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类别

含义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阅合同应采取要约(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要约可以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事实问题)是合同生效(法律评价问题)的前提。无效合同(原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救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

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因不可归责双方原因而使合同显失公平)。

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详见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担保:见第八章四、担保法律制度)

违约责任

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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