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公共基础》资料: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了解客户)

2013-05-23 14:10:5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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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履行法定审查客户身份的义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也不得在未完成法定审核身份义务的情况下接受客户指令,办理业务。

了解客户是银行依法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我国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因此,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时须遵循以下规则:

1.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银行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银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因此。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做到:

1.“了解客户”不仅是其所在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自己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的一项工作要求;

2.熟知所在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了解所在机构对不同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3.严格遵循操作流程,不得徇私情而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仅将给所在机构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将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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