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公共基础》资料:外资银行

2013-05-22 15:24:4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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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夕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11月末,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4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29家代表处;13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2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l92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家;另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76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7家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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