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银行从业考试精讲班讲义:公共基础第九章

2011-07-21 12:13:36 字体放大:  

9.3.1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重要特征之一。

9.3.2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需要分情形进行讨论,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关键区别在于银行是否被骗。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3.3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即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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